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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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06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係被繼承人乙○○之長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經查:聲明人前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五八九號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聲明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提出本件請求,顯無必要,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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