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何思淮
陳玉貴 被告 王登立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交易字第2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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