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領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甲○○
村民小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85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2個月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85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原告書立之信函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玉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