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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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德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2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3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