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51號抗告人 何其政 即 何其正 ( 何鍾金妹 之繼承人)
何宥鋅 即 何其倫 (何鍾金妹之繼承人)代理人 莊涵雯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芳怡 、 陳昱之 、 陳珮語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定有明文。
而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鑑定人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執行法院得參考其他資料,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最妥適之決定,並非以鑑定人估定之價格為唯一依據。又法院訂定拍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少於此數,其願出之最高價額,並無限制,如債務人被查封之財產,果值高價,則公告拍賣之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於債務人之權益,並無損害。而不動產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足見執行法院原核定之底價並無偏低之虞,如再行估價,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而損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
二、抗告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32筆(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已大幅調升,依105年度公告現值,系爭土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2,336,627元,執行法院自應依現行公告現值或重新鑑價並調整本件拍賣之底價,以免影響伊之權益,但執行法院竟認本件無重新鑑價之必要,以相對人前次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價報告及特別拍賣程序後之減價流標價格為參考,逕行酌定本件拍賣底價10,889,000元,低於前述公告現值甚鉅,明顯有違法令、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本件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害債權人即相對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伊已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於同日提出停止執行之聲請,拒絕清償並依法請求撤銷執行程序,為免續為執行嗣後有不可回復之損害發生之虞,自應依伊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然司法事務官卻駁回伊請求重新鑑價之異議(下稱原處分),雖經伊聲明異議,原法院仍以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裁定異議駁回(下稱原裁定),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1執字第8797號、91年執字第13047號、84年度執字第5740號、89年度執字第416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請求桃園地院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拍賣執行債務人即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671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本次執行程序)。又系爭土地曾經相對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9589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前執行事件),前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進行鑑價、三次拍賣、公告應買、特別變賣及於104年3月5日以最低價額新臺幣(下同)1,712萬5,000元為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均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執行而終結。前執行程序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再於104年3月13日對系爭土地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參酌前案之鑑價報告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流標價格,並酌予提升後,定於104年8月20日以最低拍賣價額1,886萬9,000元進行第一次拍賣,但無人應買,迭經104年10月15日以底價1,509萬7,000元、104年11月12日以底價1,208萬7,000元二次減價拍賣,亦無人應買,待104年11月20日公告願買受者得於三個月內以原定條件應買,仍無人應買,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減價為1,088萬9,000元後,原定於105年2月18日進行後續之特別變賣程序等情,有本次執行事件即桃園地院104年度司執字16713號執行卷宗在卷可憑。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於105年大幅調升,系爭土地105年公告現值達62,336,627元,大幅高於執行法院所核定系爭土地之拍賣底價1,088萬9,000元,執行法院應依105年度已調升之公告現值或命鑑定人就系爭土地重新鑑定價格,以保障其權益云云。查系爭土地105年度之公告現值雖如附表所示高達62,336,627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資料查詢資料可證(見本次執行事件卷二第132至166頁,本院卷第25至39頁),然系爭土地分散各處,並非集中一處,此有地籍圖及地圖在卷可稽(見本次執行事件卷一第270至278頁,本院卷第40頁),如附表編號2、4至10、31、32所示地目「道」為現供道路使用之用地;而地目非為「道」部分,其中附表編號1、21、26至30部分,係位於二並排建築物中間之畸零地、或擋土牆、或道路與建築物間之土地,利用價值低;其餘部分土地現亦均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此有現場照片附於本次執行事件卷宗第一卷第298至317頁可憑,且前執行事件之鑑定報告亦記載:系爭土地位於都市○○○○○道路用地或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缺乏經濟性及利用性,故決定其價格低於公告現值等語(見本院卷第53、54頁)。是系爭土地中供道路使用之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現無法使用、收益,其他位於二並排之建築物間之畸零地或擋土牆或道路與建築物間之土地,顯為二並排建築物間之區隔,利用價值亦不高,應係當初建築房屋後所剩餘之土地。且執行法院核定之底價是否過低,經由公開拍賣應買人競價之市場機制,即得明瞭,系爭土地自相對人前次聲請強制執行迄今,業經多次拍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業已減價至12,087,000元,仍無人應買,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執行法院原核定之底價並無偏低之情事,故如再行估價,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且徒增勞費,損及債權人即相對人之權益,債務人即抗告人也需增加執行費用及利息之負擔,亦未必有利,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至於系爭土地105年公告現值提升達62,336,627元,乃因公告現值係採區段地價查估制度,大多以區段地價代表宗地地價,忽略系爭土地絕大部分現供道路使用或為二並排建築物間區隔之個別因素影響,且若系爭土地確有抗告人所指之價值,則在執行法院以核定底價1,886萬9,000元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時,早已造成搶標之狀況,何以經過二次減價及特別變賣,仍均無人參與投標,乏人問津?顯見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與市價顯不相當,自不足為憑。又抗告人復稱其已就本次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停止執行等語,查桃園地院105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業已准許抗告人供擔保後停止本次執行程序(見本院卷第55、56頁),惟本次執行程序是否停止,與執行法院前已核定系爭土地最低拍賣金額為何無涉,亦非本院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執行法院核定系爭土地最低拍賣金額並無偏低之情事,抗告人主張應依系爭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或重新鑑價並調整本件拍賣之底價,自無所據。因此,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請求重新鑑定及核定底價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人執詞主張該裁定不當,聲明異議,亦經原法院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人再執陳詞主張原處分及原裁定均有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淑貞附表┌──────────────────────────┐│土地標示(附表土地均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公告現值單位均為元/平方公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公告現值││├───┬────┤├─────┼───┬───┤│號│地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04年│105年│├─┼───┼────┼─┼─────┼───┼───┤│1│ 山子頂 │000-0000│建│161│18400│19100│├─┼───┼────┼─┼─────┼───┼───┤│2│ 東豐 │1176│道│31.37│18400│19100│├─┼───┼────┼─┼─────┼───┼───┤│3│東豐│1200│建│677.03│25900│27000│├─┼───┼────┼─┼─────┼───┼───┤│4│新生│2│道│342.67│25900│27000│├─┼───┼────┼─┼─────┼───┼───┤│5│新生│2-1│道│44.53│25900│27000│├─┼───┼────┼─┼─────┼───┼───┤│6│新生│2-2│道│80.44│25900│27000│├─┼───┼────┼─┼─────┼───┼───┤│7│新生│3│道│21.44│25900│27000│├─┼───┼────┼─┼─────┼───┼───┤│8│新生│43│道│21.84│25900│27000│├─┼───┼────┼─┼─────┼───┼───┤│9│新生│48│道│90.15│25900│27000│├─┼───┼────┼─┼─────┼───┼───┤│10│新生│49│道│15.85│25900│27000│├─┼───┼────┼─┼─────┼───┼───┤│11│新生│112│旱│36.04│25900│27000│├─┼───┼────┼─┼─────┼───┼───┤│12│新生│112-1│旱│285.16│25900│27000│├─┼───┼────┼─┼─────┼───┼───┤│13│新生│112-2│旱│7│25900│27000│├─┼───┼────┼─┼─────┼───┼───┤│14│新生│112-3│旱│2.34│25900│27000│├─┼───┼────┼─┼─────┼───┼───┤│15│新生│116│建│3.15│25900│27000│├─┼───┼────┼─┼─────┼───┼───┤│16│新生│145│旱│79.88│25900│27000│├─┼───┼────┼─┼─────┼───┼───┤│17│新生│145-1│旱│109.51│25900│27000│├─┼───┼────┼─┼─────┼───┼───┤│18│新生│145-2│旱│0.18│25900│27000│├─┼───┼────┼─┼─────┼───┼───┤│19│新生│147│旱│16.96│25900│27000│├─┼───┼────┼─┼─────┼───┼───┤│20│新生│147-1│旱│2.66│25900│27000│├─┼───┼────┼─┼─────┼───┼───┤│21│新生│148│旱│23.72│25900│27000│├─┼───┼────┼─┼─────┼───┼───┤│22│新生│191│旱│68.58│25900│27000│├─┼───┼────┼─┼─────┼───┼───┤│23│新生│191-1│旱│7.82│25900│27000│├─┼───┼────┼─┼─────┼───┼───┤│24│新生│192│旱│5.9│25900│27000│├─┼───┼────┼─┼─────┼───┼───┤│25│新生│192-1│旱│83.69│25900│27000│├─┼───┼────┼─┼─────┼───┼───┤│26│新生│192-2│旱│0.06│25900│27000│├─┼───┼────┼─┼─────┼───┼───┤│27│新生│192-3│旱│0.02│25900│27000│├─┼───┼────┼─┼─────┼───┼───┤│28│新生│193│旱│38.26│25900│27000│├─┼───┼────┼─┼─────┼───┼───┤│29│新生│193-1│旱│31.81│25900│27000│├─┼───┼────┼─┼─────┼───┼───┤│30│新生│193-2│旱│0.46│25900│27000│├─┼───┼────┼─┼─────┼───┼───┤│31│新生│194│道│0.2│25900│27000│├─┼───┼────┼─┼─────┼───┼───┤│32│新生│194-1│道│75.33│25900│27000│├─┴───┴────┴─┴─────┴───┴───┤│104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59,812,020元│├──────────────────────────┤│105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62,336,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