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 張玉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 林胡助 給付酬勞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胡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胡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848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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