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謝蕎安 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劉芝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命被告於庭前10日即104年5月
1日前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於104年4月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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