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翔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翔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莊翔淋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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