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玖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偽證等犯行,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