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97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倪賦華倪興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不屬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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