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97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正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若債務人業已死亡,債務人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聲請。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102年12月23日死亡(參見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債權人對於已經死亡、沒有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