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傑閎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和明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瑋 選任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辯護人 洪郁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傑閎、張和明、陳建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傑閎、張和明、陳建瑋前經本院認被告3人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輸入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2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2年11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莊傑閎、張和明、陳建瑋3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飛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