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原告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玠源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廖和信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野口 正義訴訟代理人 丁國隆 專利代理人
黃政誠 專利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野口正義 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3月16日以「量測立體物件之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項(後修正為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407
07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103年6月20日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4年8月1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刪除請求項1,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2至8,計7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於105年5月4日以(
105)智專三(一)01128字第105205497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年8月1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年10月26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075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蔡志宏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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