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22號聲請人 楊婷婷 相對人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及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同意給付(如調解方案)並於109年3月19日中午12時前匯入勞方等32人各自薪轉帳戶內。楊婷婷:109年2月份工資25,592元、109年3月份工資7,092元、積欠油資1,89
5元、資遣費12,833元,共計47,412元。」之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47,412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9年3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同意給付(如調解方案)並於109年3月19日中午12時前匯入勞方等32人各自薪轉帳戶內。楊婷婷:109年
2月份工資25,592元、109年3月份工資7,092元、積欠油資1,895元、資遣費12,833元,共計47,412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7,41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冠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