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張翌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原告所列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