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司小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司小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司小調字第55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 彭金樹彭喜光 已於107年10月20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 爰逕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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