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瀞蔆 (原名 張淑琴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