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