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承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承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承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5至2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2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
25、2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4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7、2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11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劉承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1日│106年2月27日│106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219號。│執字第8219號。│執字第8219號。││├─────────────┴─────────────┴─────────────┤││編號1至7號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4月3日│106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219號。│執字第8219號。│執字第8219號。││├─────────────┴─────────────┴─────────────┤││編號1至7號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9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4306、20406號│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5755號│575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4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219號。│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編號1至7號部分,經本院106│編號8至24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年度訴字第2038號判決定應執│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3月31日│106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5755號│5755號│575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編號8至24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4日│106年1月1日│10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5755號│5755號│575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編號8至24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5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5755號│5755號│575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編號8至24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21日│106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5755號│5755號│575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編號8至24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27日│106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偵字第1554、1703、1704、│││5755號│5755號│575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執字第10955號。││├─────────────┴─────────────┴─────────────┤││編號8至24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幫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5月3日│10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842號│偵字第22842號│偵字第4366號、108年度偵│├───┬────┼─────────────┼─────────────┼─────────────┤││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08號│107年度簡字第1408號│108年度簡字第6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日│107年11月2日│10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08號│107年度簡字第1408號│108年度簡字第6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108年8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714號。│執字第11714號。│執字第12914號。││├─────────────┴─────────────┼─────────────┤││編號25、26號部分,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08號判決定應執│編號27、28號部分,經本院│││行有期徒刑4月。│108年度簡字第645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28│││├────────┼─────────────┼─────────────┼─────────────┤│罪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413、13095、13509│││││、13684、18844、2025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8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914號。││││├─────────────┼─────────────┼─────────────┤││編號27、28號部分,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45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