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王燕麟 訴訟代理人 王培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