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非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凱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