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海燕上列聲請人與鍾文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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