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涉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底,因自訴人向被告購車,致生糾紛,被告乃向台南市警察局誣指自訴人欲向被告索取新台幣五十萬元,因認被告有犯刑法上誣告罪嫌云云。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誣告罪嫌云云,未據提出任何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誣告犯行,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誣告犯行,是其所涉誣告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尚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