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郭慈瑀 被告 郭玲珠
郭玲玲 郭玲芳 郭麗玲 郭明麗 郭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僅記載「主旨」及「事實及理由」,依其「主旨」記載乃為:依民法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6項處分分割之共有土地,買賣無效之訴等語,另「事實及理由」記載則為:1.相對人之共同共有人所提示相關文件有偽造、詐欺之嫌。2.聲請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3.主張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4.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1項,保留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等語。經核其訴狀內容,並無關於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亦即其並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其起訴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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