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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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訴人 鐘東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文全張嘉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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