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峻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峻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4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不足,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欣妍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轉碼編號數量鑑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1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16.35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5號卷第123至125頁)111年度安保字第612號(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5號卷第119頁)2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806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256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275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704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15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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