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號聲請人 廖燕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碧珠 、 羅文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介兩造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萬
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