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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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