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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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江証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