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忠雄 (即 楊子慶 之繼承人)
黃碧玉 (即楊子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子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子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肆元,並連帶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