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0七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淑芬台北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壹萬陸仟壹佰肆拾│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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