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8月22日│98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106號│609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8184號│98年度簡字第83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2日│98年10月16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9日│98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3日│98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63號│487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169│99年度易緝字第3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9年3月29日│99年4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25日│99年5月3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