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98年度執字第320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工字第012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被告乙○○部分)、拘票及拘提報告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8年2月25日通知函文1件、送達證書1紙(具保人部分)、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