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何信澔 上列原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所為之府訴二字第10109137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依狀附處分函主旨所示,原處分內容為處罰鍰40,000元,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