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5號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孫咸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4,817元,應徵裁判費110,472元,經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72元(000000-000=109972),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