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債權人 鄧寶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文 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債務人呂文在催付系爭給付而未獲置理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呂文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