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泉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業據陳明債務人已清償,該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