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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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79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79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