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8號附民原告 詹胡春英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附民被告 呂俊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6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詹胡春英於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618號被告呂俊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