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銀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銀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銀昌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第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字卷)。依此,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一般竊盜案件,兼衡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