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博晉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儒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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