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錢泓利
錢𤋮木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雪容 即 饒家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對象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陳緯倫 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陳家豪 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葉旻哲 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魏峻閔 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魏峻閔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呂建宏 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呂建宏之母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包括各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理由
一、按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49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就起訴之對象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魏峻閔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魏峻閔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呂建宏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呂建宏之母等,並未記載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本院前已通知原告具狀補正,惟原告並未補正,爰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等之姓名及實際之住所或居所(包括各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