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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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60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許紋綺 之除戶戶謄、其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資訊)各乙份,並向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之情事,若有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繕本6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