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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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請人 郭兆廷 相對人 郭宗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宗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因支付相對人高額醫療費用,而有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裁定、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監宣字第221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桃園市
104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9,845元;另按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每月尚須支出奶粉4,800元、尿片3,500元、營養品3,400元、其他醫療用品3,100元、外籍看護薪資18,972元、健保費1,248元、每年並需另負擔外勞團體保險保費1,036元,而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73歲,依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04年全國簡易生命表所示,平均餘命為14.03年,以15年計算,這些費用合計金額為9,231,824元(計算式:【〔19845+4800+3500+3400+3100+18972+1248〕×12+1036】×15),而這項金額尚未加計醫療費用。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器質性腦症候群,無生活自理、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能力,而由家人照顧至今,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相對人顯無可資支應前開費用之收入。是以,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院准其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而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表:
┌─┬──┬─────────────┬───────┐│編│財產│坐落│權利範圍││號│種類│││├─┼──┼─────────────┼───────┤│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全部│├─┼──┼─────────────┼───────┤│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全部│├─┼──┼─────────────┼───────┤│3│土地│桃園市○○區○○段750-1地│全部││││號││├─┼──┼─────────────┼───────┤│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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