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 朱慶倫 被告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原告至遲應於同年3月24日(加計2日在途期間)24時前補繳裁判費。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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