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1號聲請人酉○○聲請人寅○○聲請人丑○○聲請人子○○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癸○○聲請人壬○○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辰○○聲請人巳○○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庚○○聲請人己○○聲請人申○○聲請人未○○聲請人卯○○聲請人午○○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逾期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訴事件法第14條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未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著有規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訴事件施行細行第13條著有明文。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惟聲請人尚未預納前開非訟程序費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非訟程序費用,逾期仍不預納者,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訴事件法第第26條第1項及非訴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