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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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撤緩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624號),經本院以101年度撤緩字57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後,受刑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283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現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惟審認是否「得撤銷」之實質要件,厥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玉玟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至98年7月31日止之期間內,因犯業務侵占罪及詐欺罪,經本院於99年5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1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自99年7月23日至102年7月22日),嗣於99年7月23日確定(下稱前案);其又於緩刑期內之100年4月間,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4日以101年度東簡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而在緩刑期內之101年6月7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依前開說明,可知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原則上不得撤銷緩刑,僅於例外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時,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為限,始得依前開規定撤銷其所受之緩刑宣告。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兩案固均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惟其所犯業務侵占、詐欺取財之前案係利用任職於信東生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機會,侵占該公司客戶支付之帳款及詐取公司貨品,後案則係以在網路上刊登低價販賣尿布之不實訊息,再拖延交付商品予被害人之方式,詐得新臺幣6,160元現金周轉卻免付利息之不法利益,有上開二案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足認其前後兩案之犯罪手段、情節、惡性及危害程度均迥然有別,且二者間並無關聯,實難認其係存有高度犯罪意識而一再犯同一或相類之罪;又其後案係於100年4月間所犯,距離前案犯罪時間即97年10月30日至98年7月31日間已近2年,距前案判決確定日即99年7月23日亦已近1年,期間並未另犯他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受刑人確有相當期間仍謹言慎行,恪守法令,尚難徒以其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即認其所受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末佐以其所犯後案,事後已出貨予被害人,並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不諱,經法院斟酌其智識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所生危害均輕、犯後態度、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等一切情狀後,僅判處拘役20日之輕刑,且其於該案於
101年6月7日判決確定後,旋於101年7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見其後案之犯罪情節及惡性確非重大,且其已坦然接受法律之制裁,自非得僅以其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拘役刑確定,遽謂其存有高度之法敵對意識而一再犯案,更無從進而推斷前揭緩刑宣告預期之效果已然難收,而認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除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年度東簡字第166號判決書外,並未於聲請書內敘明受刑人有何非予執行前案之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以證之。本院審酌前開各情,尚難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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