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彭嗣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智威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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