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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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奕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隆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奕隆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心智缺陷之人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被告於偵查中固曾坦承部分犯行,惟於本院訊問時及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罪,然本案有證人A女、A女之母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A女身心障礙證明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所辯情節與上揭證人所述內容均有出入,而證人A女為智能障礙者,A女及A女之母並均為被告之鄰居,以本案刑責之重,暨其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之認否情形,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接觸並勾串證人以匿飾本案事實經過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8年7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著自108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品蓁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