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桃簡字第8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112年度桃簡字第849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明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明昌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